华新郧县K1窑生活垃圾升级扩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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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要求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对“华新郧县K1窑生活垃圾升级扩容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包括: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湖北泓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特邀专家等组成。

经过查看现场、审阅竣工验收报告表等资料及质询讨论,形成验收意见,截止2025年4月23日,经本公司自查,认为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014年,东风华新(十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报送了《十堰城区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位于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北侧,利用K1、K2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环保工程;项目设计规模日处理1000吨生活垃圾和89吨干化污泥(含水率50%)。项目于2014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十环函【2014】602号),2020年1月通过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十环函【2020】26号)。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几乎全部的生活垃圾、干化污泥都是利用K2窑协同处理的,K1窑大部分时间为停运状态或处理少量生活垃圾。为了保证K2窑水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实施了华新郧县K1窑生活垃圾升级扩容项目:对K1窑进行改造,新增旁路放风系统、旁路放风锅炉及窑尾余热锅炉,同时稳定分流处理500t/d生活垃圾的协同处置任务,而K2窑则稳定承担500t/d生活垃圾及120t/d城区市政污泥(80%含水率)的协同处置任务。该项目于2021年11月取得环评批复(十环函【2021】333号)

目前华新郧县K1窑生活垃圾升级扩容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各配套的环保工程均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相关指标,具备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二、工程变动情况

(1)项目建设规模

在《东风华新(十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城区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中,项目在设计和环评阶段建设内容为:建设市政生活垃圾接收、储库生物干化及分类预处理单元和提升入窑综合利用单元,辅助工程包括控制室及皮带运输长廊、污水处理、废气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1000吨生活垃圾和89吨干化污泥(含水率50%)。但是在后续实际运行和验收中:生活垃圾和干化污泥基本上全部由K2窑协同处置,并且,89吨干化污泥(含水率50%)处置量变更成了120吨市政污泥(含水率80%)。继而建设单位提出本次技改,对K1窑改造稳定分流500t/d生活垃圾协同处置任务。

根据《关于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华新郧县K1窑生活垃圾升级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十环函【2021】333号):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现有十堰市城区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设计处理1000吨生活垃圾和89吨干化污泥(含水率50%)。实际建设过程中应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接纳处置十堰市城区市政污泥(含水率80%)120吨/d,替换原环评及批复中89吨/天干化污泥(含水率50%)。该内容在“东风华新(十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城区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自主验收过程中已经阐明其变更情况,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上述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动工程内容,本次验收仅对其作出说明。

(2)纯水制备浓水排放去向

在环评阶段:本项目配套建设1座化水间,新增1套2×15t/h化学水处理装置,制备的软水供SP余热锅炉和旁路放风锅炉以产生蒸汽;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直接排入茶店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实际建设阶段:化水间产生的浓水经管道输送(与蒸汽管网并排),全部输送至加气砖厂,用于生产加气砖。

该变动内容属于优化了纯水制备浓水的处置(利用)情况,由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变更为综合利用不排放,属于优化调整。对照《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项目纯水制备的浓水综合利用不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3.1项目废水污染源环保设施和相应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本次技改工程不涉及现有工程余热发电冷凝水及设备冷却水处理处置方式变化;项目新增废水主要为化水间产生的浓水、酸碱废水,经管道输送至加气砖厂资源化利用。本次技改工程不涉及新增废水污染物排放。

3.2 项目废气污染源环保设施和相应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根据K1窑窑尾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可知,验收期间K1窑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能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补充监测,验收期间K1窑窑尾排放的氟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Tl+Cd+Pb+As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Cu+Co+Mn+Ni+V计),二噁英等各因子均能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K1窑窑尾废气能够满足达标排放。

3.3项目噪声污染源环保设施和相应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根据监测结果,验收期间项目各厂界外1m昼、夜间噪声值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场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3.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本项目新增固体废物主要是K1窑旁路放风系统旋风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采取按比例掺加入水泥熟料生产水泥,不单独收集、不暂存、不外排。

现有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已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十环函【2020】26号),验收结论为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建设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各类固体废物得到了妥善处置

 

 

四、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根据现场调查及验收监测结果得知,项目的建设、运行对周边环境质量基本无影响。

(二)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本项目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根据验收监测期间对生活废水、大气、对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及对固体废物处置情况调查,项目的运行对周边环境基本无影响。

五、验收总结论

华新金龙水泥(郧县)有限公司“华新郧县K1窑生活垃圾升级扩容项目”在运行期间大气、废水、噪声、固废等均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环保措施达到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等的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因此,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

验收工作组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规定,本项目基本能够满足验收条件,验收小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并将有关资料进行公示,并进行网上信息填报。

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材料详见: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6XaRRQUmDSuXh0Lpi73ALg 提取码: kvfj

2025年4月23日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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